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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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红)昨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及省安监局4部门联合出台《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今后,工伤事故发生率将作为省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 所谓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的支缴率核定其应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支缴率为参保单位上两年度内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总费用额度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率。 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属于二、三类行业和劳务派遣的,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其中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50人以上的;无故不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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