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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公开征意见
校车避走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
司机须具备六个条件发生安全事故要追责新购车辆必须是专用校车提意见有四种途径

本报讯 (记者 李娜 实习生 龚芮)校车司机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昨日,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就《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校车路线要经实地勘察

校车的路线绝对不是随便制定的,而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实地勘察。我省拟规定,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于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司机须具备六个条件

根据规定,今后,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而对于校车司机,则有更加严格的规定。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六个条件缺一不可: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发生安全事故要追责

一旦发生校车安全事故,该如何追责?我省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购车辆必须是专用校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该办法一旦实施后,我省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2016年3月1日前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新办法实施后,我省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要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条例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确保过渡期校车安全。

提意见有四种途径

(一)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三)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8

(四)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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