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封面 4下一版
华润企业文化 “释放”郑燃能量
市委办公厅全员赴基层实践锻炼
网络敲诈 作法自毙
冒充记者将加重处罚
11个网站敲诈勒索被查处
一方金印在民心
厦洽会推介航空港签589亿大单
嵩山论坛
彰显中原人文化底蕴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内鬼”爆料属共同犯罪
冒充记者将加重处罚
打击网络敲诈司法解释近期出台

据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 史竞男 邹伟)在公安机关最新侦破的涉及全国7省27市县的系列网络敲诈案中,“内鬼”爆料成了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地方宣传干部与“假记者”内外勾结,敲诈勒索并屡屡得手。对此,专家表示,“内鬼”提供信息来源并非法获利,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敲诈,却成为整个犯罪事实的有机组织部分,构成共同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介绍,网络敲诈是指在互联网上以威胁受害人、诋毁其公共名誉的方式实施的敲诈,是敲诈勒索的一种形式。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降低了入罪门槛,提升了处罚力度。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据今年4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下转三版)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