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省法院发布三种犯罪数额认定新标准
气温反常 牡丹秋发
我省每年拟提供2万见习岗位
金水区人大代表
捐款万元助病童
青联委员感受廊道新气象
郑州形象日日新 老干部们笑开颜
26日零时 郑汴电信同城正式实施
全省农业结构调整
工作现场会在郑召开
郑登快速通道
昨日开铺沥青
国家食药总局检查
我市食品安全工作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省法院发布三种犯罪数额认定新标准
个人挪用万元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即可被追刑责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张琦)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新闻媒体发布了我省法院关于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最新认定标准。据悉,新标准已开始在全省法院施行。

据介绍,我省法院此前适用的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1999年前后确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的数额认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省高院对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省高院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五万元、四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对于诈骗犯罪,省高院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省高院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