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张琦)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新闻媒体发布了我省法院关于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最新认定标准。据悉,新标准已开始在全省法院施行。
据介绍,我省法院此前适用的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1999年前后确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的数额认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省高院对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省高院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五万元、四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对于诈骗犯罪,省高院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省高院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