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郑风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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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3月24日至30日,谷牧受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委托,在广州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负责人会议。习仲勋、杨尚昆、刘田夫、吴南生和福建省负责人马兴元、郭超等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港澳工作的人员参加。这次会议检查总结了中发[1979]50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研究了试办特区的一些重要政策。

习仲勋和刘田夫向会议汇报了广东的情况:深圳、珠海两个特区筹建工作的步伐明显加快,一支精干的专家队伍已参与到深圳、珠海特区的建设规划中来;起草拟订出包括外资企业的注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特殊优惠办法、劳动管理、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暂行条例(草案)》;一批开拓者已进入特区工作,蛇口工业区开始建设。1979年广东省外贸出口创汇创历史最高水平,比上年增长32%;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达到20.5亿美元,增长32%;与外商签订装配加工、补偿贸易、合资经营的合同金额达6.56亿美元。在汇报成绩的同时,也汇报了存在的问题:随着特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出口贸易的大幅度增加,又出现了农业经济结构不合理,能源、运输等关键环节薄弱,市场供应紧张等问题;由于过去从来没有这样的实践和经验,加上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出现了走私和黑市买卖港币等问题;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对中发[1979]50号文件的某些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在工作上也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汇报中特别谈到,社会上对特区这样的新生事物有很多议论,有人甚至怀疑广东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随之,福建省也做了汇报。

这次会议,充分肯定了广东和福建两省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和试办特区等工作中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提出了解决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研究提出了试办特区的一些重要政策,在许多问题上取得共识。会议强调,试办特区必须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根据目前两省财力物力的可能,广东应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区办好,其次是珠海。会议还明确指出,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政策。特区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

3月30日,会议在广泛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重新核定广东每年财政上交10亿元,比中发[1979]50号文件确定的数额少2亿元,并就解决能源和交通运输、改进海关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和资金信贷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办法。此外,会议还采纳了广东省的建议,把“出口特区”正式改名为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经济特区”。

5月1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了这个《纪要》并作出批示(即中发[1980]41号文件),肯定了中央决定在广东、福建两省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正确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试验,不但有利于加快两省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短短的时间内,两省工作有很大进展,成绩是显著的。同时在批示中,客观地指出两省在实行新体制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这是前进中的矛盾。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广东、福建两省必须加强领导,兢兢业业做好工作,加快经济的发展,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中央有关各部门,要把搞好两省的经济体制改革,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对两省工作的指导,采取积极的帮助的态度,而不能撒手不管。希望中央各有关部门和两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6月19日,中共广东省委举行省、市直属机关处以上党员干部报告会,传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纪要》的批示。习仲勋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继续解放思想,肃清“极左路线”流毒,充分发挥广东省的优势,积极稳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切实把经济搞活,闯出一条加快四化建设的路子来,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此之前,中共广东省委于5月4日任命吴南生兼任广东省经济特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6月12日,又任命吴南生兼任中共深圳市委第一书记、市革命委员会主任,以加强对特区工作的领导。同时,习仲勋和省委还决定,派出领导干部到香港和一些发达国家考察,增加他们对现代化建设的感性认识,增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改革开放意识。

7月29日至8月8日,中共广东省委召开地、市委书记会议,讨论运用中央对广东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有利条件,发挥优势,扬长避短,调整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加快广东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步伐的问题。习仲勋在总结会议时指出:“中央批准我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了我们在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方面先走一步的权力,这也是我们加快经济发展的很重要的有利条件”,“现在重要的是要认清形势,勇于实践,积极地通过实践、通过试验,去探索调整经济结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路子,使我们的经济真正活起来,加快前进的步伐。”

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12月27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草案)》。“经济特区”这一名称也首次见诸于新闻媒体。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设置经济特区,并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至此,中国经济特区正式诞生,并有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有关方面还具体制定了海关法、投资法、土地管理法和治安保护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规。经济特区对投资外商在经营管理、税收、土地使用、产品销售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优惠的待遇,并成立了经济法庭、法律顾问处和经济仲裁办事处,使特区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此时,外商在深圳的投资骤然增加,兴办的项目达到300多个。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习仲勋带领广东人民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终于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经济特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使广东人民看到了希望。当年参与特区筹建工作的中共广东省委书记吴南生回忆说:“最令人感到高兴和意外的是,在特区条例公布后的几天,最困扰着深圳——其实也是最困扰着社会主义中国的偷渡外逃现象,突然消失了!确确实实那成千上万藏在梧桐山的大石后、树林中准备外逃的人群是完全消失了!”没过多久,有些偷渡到港澳去的人见家乡经济发展了,又成批成批地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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