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03版:国际国内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网购时代,你有啥权利 ——专家答疑解惑新消保法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网购环境下“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备受关注。28日,在全国人大机关召开的集体采访中,来自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大专院校、协会、网络平台提供者等专家对法律的网购条款进行答疑解惑。 网购退货“无理由但有条件” 修改后的消保法增加一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针对舆论中出现的“无条件退货”表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正确表述应该是“无理由退货”,因为该条款中其实有一个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认为,“应当保存完好”是指的商品本身完好无损。比如买鞋,穿过了、有磨损了就不能退货。但商品拿到手以后,要确认里边东西到底怎样、质量如何,必须拆了才知道。因此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 “无理由退货”不仅限于问题商品 贾东明特别强调:我们通常讲的无理由退货规定是修改后的消保法第25条,但大家往往忽略了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退货规定的第24条,即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按照相关约定退货,包括更换和修理。第25条规定的退货指在远程购物时,不满意就可以退货,不一定非要有质量问题。 找不到卖家第三方平台先赔付 根据修改后的消保法,消费者想退货,要么是后悔了,要么是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无论哪种退货,如果找不到卖家,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保障。 对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