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或买卖政府非税
收入票据最高罚10万元
本报讯(记者 李娜)如果伪造或者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最高可罚10万元;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在昨日上午召开的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其中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问题进行了修改 。
根据报告,对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者票据防伪专用品;伪造、编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串用各种票据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修改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
报告中,还增加了对代收银行如果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责任: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四年内不得再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