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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领养被收容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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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领养被收容犬只
烈性犬、大型犬除外

本报讯(记者 裴其娟)从昨日起,市养犬管理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市启动对违规养犬的联合执法行动,烈性犬、大型犬、无证犬、违规出入公共场所的犬只将可能依法收容。针对被收容犬只的善后问题,我市近日出台《郑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凡养犬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接受处理的非烈性犬、大型犬,将接受爱心市民领养。

根据《郑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收容犬只领养坚持个人自愿、条件允许、具有爱心、善待犬只、不离不弃的原则。凡在建成区以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户居住,未饲养犬只的个人,每户均可申请领养一只,但不能领养大型犬、烈性犬,领养时须签订《犬只领养承诺书》,承诺不虐待、遗弃、繁殖和交易领养犬只,定期为领养犬只注射疫苗,按规定年检,犬只生病时及时救治,并做到善待犬只,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和谐养犬。

如果爱心市民愿意领养被收容的犬只,可携带居民户口簿或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管委会)犬只管理部门提出领养申请,经审核后到市收容站挑选拟领养犬只,在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对领养犬只注射犬用狂犬病免疫疫苗、植入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后,完成领养。市犬只收容站对被领养的犬只建立档案。

市民可领养被收容犬只

烈性犬、大型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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