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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4282天后无罪释放 李怀亮获国家赔偿98万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锋)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2001年8月7日,叶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对李怀亮刑事拘留, 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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