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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批评”才能不负公众期待
“无用检测推高奶价”有道理
躲猫猫
火车站票是否半价
还是让市场来判断
“高官又高薪”
早应退出国企舞台
反浪费要“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对“灰太狼”的处罚判决是隐形炸弹
对房价进行“目标管理”不绝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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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灰太狼”的处罚判决是隐形炸弹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法院对“儿童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烧伤同伴”作出一审宣判。法院综合案情,确定被告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的60%,也就是157000多元,《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39000多元。另外的25%的损失责任由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

今年4月6日,8岁儿童李某某和其5岁的弟弟与8岁的邻居李某在村边树林里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烤羊肉串的剧情,做“绑架烤羊”游戏。李某把两兄弟俩绑在村东头的树上,点燃树叶,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导致李某某兄弟俩严重烧伤。

东海县法院这份判决如果最终生效,那么它的确具有“创新意义”。因为它为各种影视作品创设了法律并未特别明确的新义务。这一新义务相当于一个隐形炸弹,使那些含有暴力或其他可能引发不良和犯罪行为的剧情,都具有了侵权可能性。这种侵权不可预知,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这种不确定性将给影视制作公司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当一纸判决会给很多人带来不安全感时,讨论其恰当性就变得十分重要。

法院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应主动严格审查不宜未成年人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其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模仿其情节,导致严重后果,虽制作发行经过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这个后果与被告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公司未尽应有的义务,对损害事实存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逻辑看上去很清晰,制作方未尽到注意义务,有过错,导致了实际损害,所以应当承担责任。这里有个关键环节,制片方注意义务的界限究竟在哪?判决中说是“提示风险、警示模仿”,这一点我们在电视的魔术或真人表演中经常会看到,但对影视作品是否仍然适用?影视作品大多都属于虚构创作范畴,表现的是一种剧情张力,很难想象在一个紧张的镜头中,比如影片中经常出现的飙车镜头,会打出两排字说,“此为虚构,请勿模仿”,这样做太抵消剧情效果。所以,在所有的影视作品中,都没有人会这样干。法律也没有明确要求影视作品要做到这一点。所以,强求喜羊羊也是不太合适的。

事实上,小孩烧伤同伴真正的责任不在喜羊羊制片方,而在于监护者。世界上有太多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视作品,监护人有义务让儿童与这些人可能污染和刺激儿童身心的影视作品分隔开。现实中,儿童喜欢喜羊羊,不少成人也喜欢,既然经过行政审批,说明它是合法的,喜羊羊中含有不适合儿童的成人内容,若公开发行就不应划入儿童剧范畴。在影视作品缺乏分级的环境中,监护人有义务审查后再给儿童提供他们观看的内容。喜羊羊中既然有暴力等不适合儿童的内容,成人就应主动隔离。就像成人应将刀枪与小孩隔离一样,不能因为小孩用刀枪伤了别人而怪刀枪的制作人和卖刀枪的商家。当然,如果商家直接把这类不适合儿童的东西卖给儿童,就另当别论了。 李莉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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