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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改革刑事案件庭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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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改革刑事案件庭审方式
被告人不着囚服不剃光头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孙志平 张敏娜)昨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某服装水洗加工厂老板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案,被告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2万元罚金。与以往刑事案件庭审现场不同的是,被告人没有剃光头、没有戴戒具、没有穿“囚服”、没有坐在“囚笼”中受审,被告席上还放了纸和笔,以方便被告人记录。这是我省法院改革庭审方式的有益尝试。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但司法实践中,对羁押的被告人剃光头,在出庭受审时给被告人戴上戒具,穿上带有明显标示的监所马甲,即通常所说的“囚服”,以及在庭审活动中让被告人坐在“囚笼”中受审等现象较为普遍。

此次省高院决定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首先是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犯罪标签化”。今年9月底,省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促进庭审文明的通知》。12月23日,省法院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试行意见》。省高院要求,在庭审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诉讼;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为确保庭审安全,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被告人以及明显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可以采取限制自由活动的束缚方式;应当为被告人设置桌、椅,不得对被告人使用囚笼;在保证庭审安全的前提下,为被告人提供纸和笔,以方便其在庭审时为自行辩护作记录;原则上不得让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诉讼,但本人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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