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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信阳特大
卧铺车燃烧案一审宣判
两人被判无期

京港澳高速信阳特大

卧铺车燃烧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乔良)昨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京港澳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立论、杨立良二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邹建洲、王恩典、李晓东、赵中华、刘昌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立良经营的山东淄博汇昌石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淄博佳泽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偶氮二异庚腈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输。2011年7月21日10时许,汇昌公司张辉(已死亡)在威海将10箱偶氮二异庚腈装上开往长沙的鲁K08596长途客车,后张辉又让杨立论将5箱偶氮二异庚腈送至高速公路,当鲁K08596客车到达后,一起堆放在客车车厢后部。该车核载35人,行至菏泽超载至47人。次日3时40分许,该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938km+115m处,因偶氮二异庚腈长时间挤压、摩擦,受热分解,发生爆燃,致42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立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将100公斤偶氮二异庚腈交由张辉带上公共汽车;被告人杨立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放任公司员工违规运输偶氮二异庚腈,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邹建洲作为鲁K08596车驾驶员,对上车乘客不履行“三品”检查职责;被告人王恩典作为鲁K08596车的承包经营者,被告人李晓东、赵中华、刘昌珍分别作为鲁K08596车所属公司的安全科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和经理,不履行或疏于履行对该车的监督管理义务,致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上述五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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