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14年1月1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决定:同意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