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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历史文化遗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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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发通知要求
加强历史文化遗存工作

本报讯(记者 左丽慧)记者昨日从市文物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市在城镇化建设中的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在城镇化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五纳入”(即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各县(市、区)必须依法依规对各级各类文化遗存进行保护,对纳入动迁的村落进行排查,对具有重要人文、历史价值的古村落进行原址保护,对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的未定级古建筑,在未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前,一律不得擅自拆除。经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如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异地保护的,制定科学保护规划,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进入“三普”名录的名人故旧居、百年以上古建筑和具有重要特点的近现代建筑,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须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文物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在文物价值未认定前,一律不得擅自拆除。

《通知》再次强调,在城镇化建设中各级政府应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村镇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历史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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