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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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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颁布后首修 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较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草案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草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草案强调,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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