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南南)中牟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萌涉嫌受贿一案,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萌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5万元。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萌利用其担任中牟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5.5万元。其中包括,帮助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玉合承揽工程项目及催要工程款,收受宋某所送现金共计57万元和别墅(购买价为48万元)一套;将该县交警大队需维修车辆交由冉某经营的中牟县顺达小汽车修配中心维修,并帮助冉某协调设立中牟县东风路通达停车场及停放相关车辆,收受冉某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收受该局民警王某所送现金5.5万元,在该局人事提拔任用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予以照顾,并为王某的侄子协调安排工作;收受该局民警冀某所送现金15万元,在该局人事提拔任用过程中为冀某提供帮助,予以照顾,并为冀某女儿协调安排工作;帮助为个体户李某的儿子协调安排工作,收受李某现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办案机关调查其其他违纪问题时,被告人张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涉案赃款155.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