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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减刑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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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要求
十类减刑假释案
一律公开审理

省高院要求

十类减刑假释案

一律公开审理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孙志平 贾轶凡)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十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实行裁前公示和法律文书上网公开;对于监狱因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庭内庭外调查核实。

2月21日,省委政法委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应当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比例进行调研,提出控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比例的具体办法,保证“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比例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罪犯。

省高院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实行裁前公示和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继续执行最高法2012年司法解释规定,对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减刑、假释案件和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同时,对监狱因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也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

省高院强调,对于监狱因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庭内庭外调查核实。

省高院要求,在坚持执行我省既有报备制度的基础上,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中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或决定后十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中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或决定后十日内,经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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