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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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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发展

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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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记者 刘诗平 苏雪燕)中国银监会17日宣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修订完善后近日正式实施。《办法》主要做出六方面修订,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办法》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以下修订完善:

——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规定发起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业内专家认为,修订后的《办法》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则,有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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