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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状告商标侵权者
终审获赔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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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状告商标侵权者
终审获赔20余万元

海底捞状告商标侵权者

终审获赔20余万元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实习生 易晓晓 通讯员 宋旺兴)昨日,省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合议庭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开庭审理赵文等四人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郑州大学法学院师生旁听了案件庭审。

海底捞公司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海底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赵文、魏小蕊、王伟、杨勇等四人未经海底捞许可,分别擅自在南召县、方城县、桐柏县、邓州市开设的海底捞时尚火锅店的牌匾、订餐卡、点菜单等物品使用“海底捞”商标。海底捞公司遂向南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文等四人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南阳中院一审认为:赵文等四人在其经营的餐馆店面门头悬挂的招牌、餐巾纸袋、菜单等物品上使用 “海底捞”、“海底捞火锅”标志,已构成对海底捞公司涉案商标的侵权。法院遂判决赵文等四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赵文等四人不服南阳中院一审判决,均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昨日,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在调解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规范整改经营行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魏小蕊等四人在调解协议签署后15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共计2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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