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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引领老城腾飞
绿荫公园
夏蜡梅怒放
四部门联手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集中力量推动
全市志愿服务制度化
北环路地铁站围挡施工
明日起实行新交通方案
突出“三围绕”找准问题 突出“四抓”整改落实
推进教育实践活动更好更有效开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法律草案
千余株新栽树状
月季扮靓文化北路
要按照“一二三四”要求
把教育实践活动推向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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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手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实习生 易晓晓)生活在良好的环境里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但时时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却让人触目惊心。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行政执法、侦查、起诉和审判行为,以更好推进生态河南建设。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

意见明确,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应当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固定证据。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对于情况紧急、有证据证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人员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可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环保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

环境污染案不立案应说明理由

意见指出,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执法,对易发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对环保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主管部门,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接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

严查环保执法中的职务犯罪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等突出问题。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快捕快诉;对责任事故背后和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肃查办。

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判缓刑要慎重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并具有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刑要特别慎重。要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禁止以罚金刑来代替主刑的适用。

对于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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