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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该不该被示众

“国民女婿”黄海波嫖娼事件近日成了舆论热点。名人+丑闻+性,三重传播热点交相刺激之下,万众瞩目并不令人意外。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仍未修改之前,警方依法对嫖娼者进行治安处罚,无可指责。

然而,“黄海波嫖娼事件”的执法问题在于,黄海波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在已经接受了行政拘留等处罚之外,还有无义务接受“舆论示众”的额外惩罚?在媒体上,事件被详细披露,甚至一名据称是黄案中涉嫌卖淫的女子也被曝光了正面照片。目前虽不清楚警方在这些信息披露中扮演了何种角色,但内部司法文书连同案卷照片均被上网,显然非普通公众所为。

当然,黄海波系知名演员,这类“公众人物”应受到较普通人更为严格的公众监督。

问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但明确处罚应“公开、公正”,也宣示实施处罚应“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卖淫嫖娼者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仅限于法律明示的责任。卖淫者和嫖娼者的人格尊严及其他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并不公开卖淫嫖娼者的详细信息。曾有地方公安部门因未尽注意义务,而令几张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指认现场的照片流落到了网上。其时,舆论齐声指责警方的行为系对失足妇女的“网络示众”。以“黄海波嫖娼事件”的舆情传播来看,“示众”范围之广、影响之深,更有甚之。

如果这一行为被默许,本着执法公平,是否每一起卖淫嫖娼案件均应对社会进行详细公开?

基于保障人权与保护人格尊严的考量,警方理当对“黄海波嫖娼事件”中的警方内部信息披露展开调查。若有人违法违规,理当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警方无违法违规行为,也应主动采取措施,对黄海波及涉案卖淫女的隐私进行保护。这种保护,与对卖淫嫖娼的违法性评价并不冲突。

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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