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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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一版) 取消生育间隔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取消4年生育间隔是这次《条例》修改的内容之一。根据新条例,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并有生育第二个孩子愿望的,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抢生”仍属违法 据悉,新《条例》公布前生育的二孩,属政策外生育,将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新《条例》公布后生育的二孩,算政策内生育。但要以是否有“二孩生育证”作为处罚节点。如在生育之日依然未办理证件的,则按照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我省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违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 完善扶助政策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一是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在这次《条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 二是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三是对失独失能老人给予政府供养。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新《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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