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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 本月起 转让优先股 出让方缴1‰印花税 据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记者 韩洁 高立)记者3日从财政部获悉,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予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中发布的消息。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去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决定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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