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陈朋涛 魏丽平)今后,如果起诉郑州市政府,需要到许昌中院。全市13个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也将实行异地管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实施方案》昨日印发。
根据该实施方案,原属郑州中院管辖的以郑州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含环境保护案件),由许昌中院管辖。当事人可直接向许昌中院起诉;当事人向郑州中院起诉的,该院应当告知其向许昌中院起诉;也可接受材料后移送许昌中院。原属许昌中院管辖的以许昌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郑州中院起诉的,郑州中院予以审查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省高院有关规定,以下几类行政案件在我市辖区内也将实行异地管辖: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依法应当由郑州中院管辖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案件;郑州中院依法将其管辖的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部分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郑州中院审查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宜审理,将案件指定到本市其他基层法院进行审理的。
综合考虑全市13个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因素,郑州中院制定出本市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具体分工为:金水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中原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高新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高新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二七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二七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金水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管城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惠济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惠济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新郑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新郑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中牟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中牟县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管城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新密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登封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登封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巩义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巩义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荥阳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荥阳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上街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上街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新密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