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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下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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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法院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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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法院执行工作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朝阳)省法院昨日印发并开始实施《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以进一步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根据该规定,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力量的调度、执行案件的调配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四统一”管理体制。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力量和案件情况,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和执行力量统筹调配,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和特定案件的指定执行、交叉执行。

规定还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条件,使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有章可循,并且对中级人民法院协调执行争议、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及执行监督、案件评查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提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月例会制度。执行委员会负责研究辖区法院执行工作重大部署、重大事项、案件协调、案件评查、疑难案件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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