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国际国内新闻 | 上一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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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本月起上调 (上接一版) 调整幅度按区域分“三档” 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仍将根据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的不同划分为三类。方案规定,全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郑州市属于一类行政区域。 其中,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40元调整为1400元,增幅12.9%;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7元调整为13.5元,增幅15.38%;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50元,增幅13.63%,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4元调整为12元,增幅14.79%;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60元调整为1100元,增幅14.58%,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元调整为10.5元,增幅16.67%。 我省工资标准位居全国中游 省人社厅新闻发言人表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符合“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也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兼顾了企业承受能力和低收入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期待。 截至目前,2014年全国已有16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在已调整的地区中我省排名第10位,中部六省中低于山西;从增长幅度看低于贵州、重庆、青海、四川、江西,高于经济发达地区,幅度适中。在全国32个省、市现行实施标准中我省排名第15位。 全省严查用人单位执行情况 省人社厅要求,标准发布后,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工会组织要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加强监督,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拒不纠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检普查”等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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