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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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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通告

为认真汲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及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2014年6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自今年8月1日起,新建的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类建设工程要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公安消防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行业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项目。

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责任主体,要合理筹措资金,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棚),参照建设技术要求,规划增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于2014年11月底前完成住宅小区数量的50%,2015年底全部完成建设工作。

三、凡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在小区楼头、巷尾等适当位置建设一个或多个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是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及辖区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维护。

六、严禁在居住建筑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长时间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楼梯间、安全出口存放电动自行车,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闭、堵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应统一设置,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违反《河南省消防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单位和个人若违反上述规定,对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对管理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郑州市公安局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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