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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规范低保审核公示程序
我市扶贫救困体系更加完整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市政府同时公布三个关乎百姓生活的文件: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让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法可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要在家门口接受监督,我市扶贫救困体系更加完整。

临时救助有了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将给予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最高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这是我市首次建立规范性的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都是通知明确的救助对象。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金每次最高为5000元。各县(市)区可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由县(市)区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对于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较小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法可依

《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本月起正式实施。办法对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机关、家庭及家庭成员认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高于城市低收入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超过当地6个月低收入标准)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低保审核公示今后更严格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我市将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全市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审核——公示”的办法认定保障对象,提高核查的有效性,杜绝虚报冒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经过民政部门审批后,对拟批准救助的人员,要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今年年底,全市将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成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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