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参保台港澳居民 可享失业保险待遇 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省人社厅发出通知,按照人社部统一要求,常住我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参照国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参照以上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据介绍,台港澳居民终止就业后,应到就业证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由发证机关为其出具失业证明文件。凭失业证明及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证明,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即可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