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安蓓 赵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日宣布,我国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根据要求,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开始建立,已经实施11年之久。其中,污水类和废弃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此次调整后,这两项标准将分别调整为不低于1.4元和1.2元,翻了一番。
“调整后的排污费标准,从成本测算看,更加接近于污染的治理成本。”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说。
“实行了十多年的排污费‘打折优惠期’结束了。”环保部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2003年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建立时,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征收。
“长年低于治理成本的排污费标准达不到激励企业减排的目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吴健说,此次调整排污费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价格手段倒逼企业改变排污行为。“排污费标准的调整,特别是差异化收费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选择,即通过加大投入改造排污设施带来效益。”
排污费调整的方向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的方向一致。据测算,此次调整后,受影响最大的是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等行业。这些行业或产能过剩,或是污染“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