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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当缴纳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张冬菊 王精一)嫌物业服务质量差拒交物业费,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3日,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欠费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几年前,张先生在郑州某小区购买了一栋复式别墅。2012年3月1日,该小区的业主协调委员会与亚喜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亚喜物业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为小区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及服务。但业主张先生从2012年3月1日起一直没有缴纳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找他沟通,张先生还是不缴纳。无奈,亚喜物业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亚喜物业依据与小区业主协调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驻小区,为小区业主及被告提供了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大部分业主均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被告拒交物业服务费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小区物业服务环境的改善。原告要求被告按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先生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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