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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司法建议促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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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司法建议促依法行政
首批公布6项 今后将形成制度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孙志平 乔良)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我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有关情况,并首批公布6项典型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落实不足一成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针对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非裁判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发出的开展某项工作或解决某项问题的建议,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司法建议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就有关依法行政和社会矛盾解决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近年来全省三级法院每年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500份左右,收到回复70份左右。当前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不重视,特别是对司法建议的落实不积极,实际落实司法建议的情况不足十分之一。

建议主要针对四方面问题

司法建议内容主要针对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某些行政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行政处罚领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向证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处罚前不听取当事人申辩等。通过司法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违法现象。二是行政执法中的不合理问题,特别是由于政策和法律滞后产生的执法不合理问题。三是对于个案中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严重的违法、失职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追究执法人员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四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信访问题等目前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当事人强烈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运用其他方法解决或化解社会矛盾。

省高院将每年公布两期建议

为全面推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公开工作,最近省高院下发文件,对开展司法建议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下一步,我省将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制度化。省高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都要定期公布司法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每年至少公布一期,省高院每年公布两期。同时,逐步推动《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的公开工作,让社会公众更多、更全面地了解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了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新闻链接 六项典型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建议一

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6日向省政府发出《关于共同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建议省政府在全省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建立一整套奖惩机制,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得到切实贯彻落实。该建议发出后,省政府高度重视,正在研究起草有关文件,拟在全省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典型意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对推进法治建议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法治观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二是能够体现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民群众的尊重,有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三是有利于行政首长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四是行政首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有利于解决群众反映的实质问题,实现案结事了。

建议二

中止复议案件审理期限要合理适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省政府法制办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内容】针对行政复议机关以协调化解矛盾为由中止复议案件审理的问题,一是建议复议机关要跟踪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二是建议复议机关如实记录下级行政机关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情况;三是建议复议机关中止审理期限要合理适当,如申请人不同意协调化解,复议机关要及时做出复议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在接到该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反馈,明确表示将按照建议的内容规范复议案件的审理,解决复议案件不合理中止问题。

【典型意义】有些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限过长,特别是以协调为由将案件无限期中止,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该建议的意义在于明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理分工,能够促使行政复议机关自我规范,在执法中不仅要确保行政行为合法,还要确保行政行为合理,及时满足群众诉求,妥善化解相关争议。

建议三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合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内容】针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诸多瑕疵,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注意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二是完善相应的催告程序。三是依法送达行政文书。四是提交完备的申请执行案件的材料。南阳市政府法制办积极采纳该司法建议,并将司法建议在网站上全文公布,指导全市行政机关执法。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较多,常常造成法院不能准予强制执行,影响了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实现。该建议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行为实体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问题,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

建议四

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日向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工伤认定,并可以直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须先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避免认定工伤案件久拖不决。

【典型意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案件时发现,当事人一般要先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这就导致工伤认定周期过长,受伤职工难以得到及时救济。该建议有助于很好地解决工伤认定时间过长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快速完成工伤认定,让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救济。

建议五

“电子眼”应定时“体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内容】规范对全市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初装、维护、检验等管理档案,定期将列入国家强制检测目录的设备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测,确保电子监控设备符合相应标准,保证电子监控记录的准确性。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该建议的要求,对全市所有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了检测。

【典型意义】随着机动车辆不断增多,“电子眼”在交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由于“电子眼”在安装、检测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执法的权威也受到质疑,由此引发的诉讼逐年增多。该建议书提出,“电子眼”在安装前应当依法经过有关部门的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才可以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后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确保“电子眼”设备准确、正常运行,真实记录车辆行驶情况。

建议六

考生作弊行为查处要规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3日向河南省考试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内容】针对查处考生作弊行为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注意收集违纪考生的相关违纪方面的证据;二是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核,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三是告知考生救济的权利和渠道。

【典型意义】对于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大家深恶痛绝,希望严惩。但是,由于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查处作弊行为时常常败诉,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该建议对规范作弊行为的查处、促进考试公平具有重要作用。从考试中心反馈的情况看,为查处考生违纪问题,他们运用了许多高科技手段,一方面预防考生作弊,另一方面对考试进行全程监控,为查处违纪问题留下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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