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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新郑法治 | 上一版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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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十字路口 请注意“右边先行” 地点:市区东西方向的学院路和南北方向的中华路交叉口。 事故:王某驾驶机动车沿市区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中华路由北向南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受伤。双方均是直行。 疑问:交叉口没有设置红绿灯,没有交警现场指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此时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释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综述,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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