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郑风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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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签与签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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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衙门大堂审案,公案上总放着两个签筒,里面分别放着红、绿签。令签是发布命令时交给官差代表县官行使权力的,需要很正式的口头或者书面授权的时候才能使用,同时它代表的是主人的威严。

令签有两种,一种绿色,一种红色,上面通常写有“令”字或书“执、法、严、明”四字。绿头签通常是派衙役前去拿人或用于较轻刑罚(如打板子),而红色由于象征吉祥,在古代常用于避邪,故红色令签只有在判刑时才使用。

在清代,令签与签筒还有一个特殊作用。过去衙门经常接到集市交易中因发生缺斤短两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于是大堂上的签筒容积刚好是户部额定的一斗(10355毫升),而一只竹签的长度则刚好是标准的一尺(32厘米)。这样,县官就可当堂用竹签、签筒加以衡量。若是奸商为财不仁,就可以当堂掷下令签给以杖责或罚以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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