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务派遣中受伤
劳务公司被判担赔偿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陈若禺)昨日上午,中原区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巡回法庭在市总工会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某劳务公司被判赔偿受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2万余元。
2012年8月1日,苗女士与郑州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劳务公司派遣到郑州某食品公司工作。苗女士在该公司仅工作了9个月,就被机器绞伤了左手。事发后,劳务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后苗女士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伤残等级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此案经过仲裁,裁决劳务公司共支付苗女士各种赔偿3.2万余元。但苗女士却始终没有拿到赔偿款。更让她没想到的是,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反而将她起诉到中原区法院,请求判决不予赔偿。
庭审过程中,法官曾试图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劳务公司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调解失败。经过合议,法院当庭宣判,劳务公司不予支付苗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判令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苗女士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