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经济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秋粮成本价格双增
亩均收益基本持平
不动产登记能否抛“砖”引“玉”?
不动产登记
就从咱们家说起吧
明年起我省推广使用
燃气不锈钢波纹软管
全省单月外贸
进出口创新高
河南再公布一批绿色
装修装饰材料优级品
千足金纯度
命名拟取消
我国首部高速铁路
设计行业标准发布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不动产登记能否抛“砖”引“玉”?

短 评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就提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迄今已过7年。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护个人产权隐私与房产信息透明化之间,群众更关注后者。即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理、法源上都不直接指向反腐,但近日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近9成受访者支持《条例》出台后“以房查人”反腐。

群众并非不明白、不珍惜自己的隐私,也不是不认法律这个“理儿”,而是对捆绑于房地产之上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中纪委网站公布的多轮巡视情况显示,房产领域腐败仍是重灾区。此外,屡屡被揪出的“房叔”“房婶”,动辄拥有数十套房产。也正因如此,难免有人抱着“宁可不要隐私权,也要把贪官拉下马”心态。

自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工作启动以来,在各种座谈会上,参与立法的专家一直不厌其烦,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阳光立法”性质之不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私法范畴,包括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内的“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物权法》所说的不动产信息“公开”,是指对不动产交易利害关系人,不同于公法意义上的“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有社会监督性质,说明涉及公共利益事项,大伙要睁大眼睛,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现象发生。世界各国“阳光立法”针对的是官员,有强力的执法权,可以无孔不入,但不适用普通民众。

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腐败者无处遁形;将隐私权放进“保险箱”,让腐败现形于“聚光灯”。这需要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不能混为一谈,也无法互相取代。我们希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成为一块“砖”,不是拍人的砖,而是把阳光立法那块“玉”引出来的“砖”。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