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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新农村”是“三农”改革的“牛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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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新农村”是“三农”改革的“牛耳”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强调积极稳妥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素质,推动“物的新农村”和“人的新农村”建设齐头并进。会议首次提出“人的新农村”,凸显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更高要求。(12月24日《新京报》)

从2004年到2014年,连续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都是围绕“改革”这一关键词展开,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做出“深化改革”的部署,并首次提出“人的新农村”的问题。显然,就如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也不是为了与“物的新农村”对称而提出“人的新农村”。诚如会议指出的一样,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目前仍是突出“短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仍然在农村。毫无疑问,要解决好这一“短板”,“人的问题”才是最核心的问题,所以才有了“人的新农村”这一命题。

现代化的核心在于人的现代化,没有人的现代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就必须推进农民的现代化,因为“人的问题”贯穿于每一个具体而微的改革事项之中,这正是中央提出“人的新农村”的要义所在。在这意义上,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关爱农村留守群体、留住乡土文化和建设农村的生态文明,是推进“人的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全部内容。思想、观念和意识,素质能力、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都是“人的新农村”所必须要考虑的内容。

无论是“挖掘农民这个最大群体的消费潜力”,还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形成很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人的新农村”方面,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切实尊重作为权利主体的农民,切实保护他们的“权益”,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尊重他们的“意愿”,尊重他们的“实践创造”。如果不能切实尊重他们的权利主体地位,“人的新农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好的改革设想实施起来不但不会如预期顺利,甚至可能激化产生一系列新的矛盾、新的问题。

在尊重权利主体地位方面,要实现“人的新农村”,目前,一方面要做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赋予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最核心的前提;另一方面,是城乡二元差距依然巨大,养老、医疗与城镇居民并轨之后还需要与城镇职工的再次并轨,农村留守弱势群体的救助与关怀还需要与城市接轨,在留住乡土文化和建设农村生态文明之外,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配给也是一个急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人的新农村”不应该是仅仅聚焦于农村的“新”,而是基于现代国民的“新”。

在“人的新农村”提出来之前,我国已经提出了“农民现代化”的命题,强调要引导和教育农民,最终实现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向现代化转变,充分发挥农民的现代化主体作用。毫无疑问,与“人的新农村”相对应的概念,是“人的城市化”。关于“人的城市化”,配套的已有《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那么,对于“人的新农村”,相应规划也应该是意义之中的事情。因此,之所以强调“人的新农村”,而不是强调“农民现代化”,它突显的不仅是人的问题,更是勾勒出三农的“新战略”与“新路径”。

可见,“人的新农村”是“三农”改革的“牛耳”,是“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人的新农村”已经提出,新的改革部署已定,毫无疑问,农业现代化值得憧憬、值得想象,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前景会更加美好。 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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