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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严格规范
减刑假释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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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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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办理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孙志平 乔良)记者从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文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

据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除了明确罪犯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的标准、积极参加学习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定量和定性标准,还明确了“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明确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

“三类罪犯”指的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实施办法》,其他罪犯只要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就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三类罪犯”还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既不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又不说明赃款赃物去向,不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赃退赔能力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

《实施办法》提出,罪犯在执行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或者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者对减刑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这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在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的,应当撤销减刑或假释。而且,罪犯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应当清零。其在后次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只能以其在后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次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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