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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议入法
深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
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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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接受专访
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议入法
依法治国推进反腐法治化

郑州全媒体新闻中心两会记者 裴 蕾 廖 谦 北京报道

目前,公安在乡镇设有派出所,法院设有派出法庭,司法局设有司法所,只有检察机关在乡镇没有设立法定派出机构。

“建议能够把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写入法律规定。”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接受郑州全媒体新闻中心两会记者采访时提出了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

建议列入立法规划

“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十多年试点和全面推行,对加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外部监督,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这项制度更加规范运行,更好发挥作用,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加快推进该项制度法制化。”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全面推开。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在有效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促进规范司法、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体现诉讼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蔡宁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从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工作职责、选任方式、管理办法以及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效力、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派驻乡镇检察室

建议写入法律

“目前,公安在乡镇设有派出所,法院设有派出法庭,司法局设有司法所,只有检察机关在乡镇没有设法定派出机构。”蔡宁认为,当前,在基层乡镇转型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较为突出,执法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民群众涉及检察工作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这些都迫切需要推动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建议把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写入法律规定。

蔡宁说,建立乡镇检察室制度将有助于完善乡镇一级司法体系。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主要依据高检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认同和支持的难度较大。各地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标准不统一、数量不均衡、级别不一致、管理不规范。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权定位不清晰,工作思路、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差异较大。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机构编制、人员配置、工作经费、办公场所都存在较大困难,这些都急需立法予以规范。

据了解,河南省检察机关已从2009年3月启动了这项工作,按照慎重、稳妥、严格的要求,相继在全省重点乡镇派驻110个检察室。

蔡宁建议,在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设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的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完善审批程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反腐须走法治化道路

“去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省委严惩腐败的决策部署,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做到了‘四个一起’,即老虎、苍蝇一起打,贪贿、渎职一起查,受贿、行贿一起查,查办案件、追赃追逃一起抓,保持反腐查案高压态势。”蔡宁表示。

“民有所盼,我有所应。”蔡宁说,为顺应人民群众建设廉洁政治的期待,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查案行动。

蔡宁认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反腐必须走法治化道路。我们将继续坚持惩防并举,坚持做到“四个一起”,持续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健全举报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强化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控申、案管、法警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依法、规范、文明办案;持续改善案件结构,稳步提升案件质量,严格落实诉讼常态化要求,提高侦查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质量效果;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开展预防工作,促进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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