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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蒙冤者获得最大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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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蒙冤者获得最大抚慰
——代表委员聚焦国家赔偿三个问题国家赔偿事关公民权利赔偿标准有待提高完善追责机制

让蒙冤者获得最大抚慰

——代表委员聚焦国家赔偿三个问题

如果说尽早洗清罪名、重获自由是蒙冤者最大的渴求,那么在沉冤得雪后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则是对冤案受害者及其家人最大的抚慰。

如何解决国家赔偿申请难、获赔难、追偿难的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两会代表委员们展开了热议。

国家赔偿事关公民权利

从“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到“福建念斌案”,从“广东徐辉案”到“海南黄家光案”,一起起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并赔偿,有力地彰显了司法进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

“但突出的问题是,这其中真正获得赔偿的并不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

“目前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比较窄,赔偿程序还是比较复杂,受害人想及时获得赔偿仍不是一件容易事。”马怀德告诉记者,赔偿义务机关更多倾向于不愿意赔偿,或者不希望承担否定性评价的后果;而且,一些地方赔偿经费没有实行财政预算,这更加剧了赔偿难。

赔偿标准有待提高

不仅是申请难、获赔难,冤错案受害人在实际维权中,还常常遭遇索赔高、赔偿低,由此直接导致国家赔偿案件难以息诉。“福建念斌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2015年2月,3次被判死刑的念斌历经8年上诉后,终于被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113万余元,但他主张索赔金额的绝大部分都被法院以“依法不予支持”“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理由拒绝。

“现行赔偿标准偏低。”马怀德表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财产损失也只赔偿直接损失,因无辜入狱造成的收入减少、房屋损失、申冤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都没有列入赔偿的规定之中,法院即使想做出这样的赔偿决定也缺乏法律依据。

完善追责机制

《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一直遵循“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追偿制度却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极少有公务人员被追偿,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也迟迟不见动静。

“冤假错案一旦被认定,政府机关就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该罚钱的罚钱,该问责的问责。”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应该对《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追偿的机制,细化追偿标准,建立追偿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

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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