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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都市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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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制合议庭审案 让人民陪审员敢说话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新 穆童)昨日下午,一起涉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在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判席上除了2名法官,还有5名人民陪审员。 2013年5月15日,李先生在郑州某煤矿有限公司井下维修巷道时,由于顶棚冒顶被煤渣砸伤。2013年8月5日,李先生向郑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期间,就李先生与郑州某煤矿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定李先生与郑州某煤矿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郑州某煤矿公司不服起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先生与本案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之后,郑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煤矿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工伤认定书,但煤矿公司仍然不服,将郑州市人社局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为能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主审法官高青决定运用“2+5”大陪审制合议庭审理此案。 庭前,审判长特意组织合议庭成员召开庭前会议,归纳整理事实争点,让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时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庭审效率。 法庭上,原告认为郑州市人社局认定李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被告在认定工伤的事实方面也存在错误。因此认定书不能生效。 被告郑州市人社局则表示,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法庭调查阶段,5名陪审员针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发问。在陪审员的询问下,原告郑州某煤矿有限公司承认李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但仍认为郑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依法应当撤销。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立即展开合议。参考合议庭一致认为,李先生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因此,原告要求撤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郑州某煤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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