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今年起,全省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权下放到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为规范收费,省教育厅昨日发出通知,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5%。
通知要求,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由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应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标准,建立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新课改要求、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现阶段,各地普通高中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5%。
省教育厅要求,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住宿费。
下一步,我省将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