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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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娜 张乔普)昨日,市政府出台《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作出新规定。 哪些人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按照《意见》,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如果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意见》,2011年7月1日后个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对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按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 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同时告知其在支付或者偿还工伤医疗费用的当日,将有关支付或者偿还凭证,书面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 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 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并告知其在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当日,将有关支付凭证书面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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