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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犯罪分子 提醒市民防范
我市公布2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二:

本报讯(记者 宋建巧)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昨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我市2起典型案例,一方面威慑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提醒市民注意识别和防范此类犯罪。

案例一:

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作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河南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宋某某。后宋某某作为宝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游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宋某某安排时任宝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时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宝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间吸收资金共计3.43亿元,涉及理财客户299人;已兑付2.5亿元,涉及理财客户177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有关房产、汽车、土地等财物。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河南银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仍以支付高息为条件,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8亿余元,借贷给数家企业和个人,至案发时未兑付金额达9500万余元。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能积极配合涉案财产变现、清退工作,集资本金兑付率能达100%,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决定对4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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