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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乘地铁注意啥 有了详细规定 本报记者 武建玲 地铁1号线已运营一年半,1号线2期、2号线、2号线延长线、5号线正在施工。随着线路的增加,越来越多人会选择地铁出行。哪些行为在地铁车站或车厢内是禁止的、地铁经营单位该为乘客提供怎样的服务……这些问题今后都将有法可依。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开始实施。《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和经常乘坐地铁的我们息息相关,记者为您深入解读。 强化服务理念 《条例》最初的名称为《郑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轨道交通事关公众利益,为彰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议删除“管理”的内容,将名称修改为《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与《条例(草案)》相比,《条例》还增加了两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服务职责。 运营计划应适时调整 《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服务职责。如合理编制、适时调整运营计划,保障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及换乘指示信息;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时,及时告知乘客;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时间、到达站点和安全提示等信息;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引导乘客购票、乘车;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等。 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服务职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物品不能带进站 《条例》规定,几类物品禁止乘客携带进站,如: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违反规定的,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下转四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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