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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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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借或借用 他人账户买卖证券 (上接一版)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根据意见,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直接或者间接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应当清理整顿。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发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续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 意见指出,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此外,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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