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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环保部门“怠工” 可向监察机关举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记者 崔静)记者21日从环保部获悉,为切实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保部近日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这是自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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