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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河南省新郑市安瓿厂: 经查,你于2013年9月26日在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中段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厂棚一处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本机关拟对你做出限15日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并处2258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你在收到新城管罚先告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新城管罚听告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听证要求或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新城管罚先告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新城管罚听告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71-69950026。 201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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