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首次引入
证明制度审理减刑案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黄志远)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引入减刑证明制度,在新乡开庭审理了罪犯张某红、陈某德减刑案。
2012年5月,张某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红于2012年11月29日被送往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陈某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濮阳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陈某德于2013年1月11日被送往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近日,该监狱认为罪犯张某红、陈某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省高院为其减刑。
法庭上,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了为两名罪犯减刑的建议,而且当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包括罪犯在狱中获得多少考核积分和表扬奖励及多个含有确有悔改表现客观事实等证明。
最终法院裁定,将罪犯张某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将罪犯陈某德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有关专家指出,减刑证明制度是减刑、假释改革由形式公开走向实质公开的重大突破,是减刑、假释改革由审批制转向审理制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