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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 为文物事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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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 为文物事业保驾护航

(上接一版)“法律制度是有效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安全工作的依据和保障。我市十分重视文物保护立法工作,在2000年、2007年、2014年相继制定颁布了《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和《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使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郑州市文物局局长任伟介绍,河南文物古迹众多,较大的遗址上面,往往有不少群众居住,进行遗址保护,经常会影响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例》在对文物本体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明确了因遗址保护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同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还就遗址的利用问题专设一章,对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遗址合理利用、发挥遗址馆藏文物作用、依法在遗址内拍摄电影、依托遗址从事经营活动等作了规定。

依法进行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建设至关重要。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我市2004年成立了专职文物行政执法机构郑州市文物稽查大队,是全国成立较早、人员编制较多的专职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在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情况下,2013年郑州市批准设立郑州市文物局内设机构文物安全处。我市文物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在全国走在前列,为文物执法打下良好基础。

“在文物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建立健全了网格化管理、巡查检查、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案件回访等执法制度。根据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文物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并公布了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完善了值班巡逻、消防技防管理、隐患整改等文物执法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文物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文物单位安全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工地和考古发掘工地检查内容、文博系统技防控制室管理规定等制度,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市文物局文物稽查大队队长寇玉海告诉记者,建立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文物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联合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协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同时,推进文物勘探窗口前置,把文物调查勘探纳入建设用地选址阶段,公开办事流程和审批程序,实现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从源头抓起,落实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制度、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及时将文物调查勘探情况反馈至建设单位,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工作,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工作。

值得肯定的是,郑州市文物行政执法安全工作的一些经验,通过工作会议、媒体等形式在全省、全国推广;我市还承担完成了国家文物部门文物行政处罚评分标准制定、文物保护法修订等一些科研课题;郑州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邀在“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培训班”多个片区授课,并应邀担任两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的评委;自2006年开始,在国家文物局举办的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中,郑州连续五届获得优异成绩,特别是2012年,报送的两份案卷双双荣获全国最高奖——“十佳案卷”奖,独占该奖项的1/5,在全国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如果人人都能够明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范围界限,知道‘红线’和‘底线’,就不会将保护与发展对立起来,而会采取更加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认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是一项长期任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靠不断、反复地宣传,持久地宣传,才能进入千家万户,只有做到妇孺皆知、人人耳熟能详,才能真正形成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爱护文化遗产的良好风气,使文化遗产保护如虎添翼,达到事半功倍的新境界。他还建议: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国普法规划,将文物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作为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的重要学习内容,在教材和课程设置中加以保证,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使依法保护文物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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